(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和顾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邱旱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金宝,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金宝,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浙江省。被告:顾福林,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宝和被告顾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金才独任审判。因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无人留守,被告张金宝和被告顾福林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宝和被告顾福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7日、2013年11月6日、2013年11月13日和2013年11月18日向我公司赊购花炮卷筒纸,各欠货款30000元、17824元、38000元和79360元,并据此分别出具了欠条。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和张金宝、顾福林分别在欠条上盖章和签名。该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仅偿付货款49000元,对余欠货款116184元至今未付。现要求判令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宝和被告顾福林共同偿付货款116184元及赔偿该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损失。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和顾福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上述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有关部门向该公司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其经营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2、该公司在互联网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并下载的有关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和顾福林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身份信息,用以证实三被告的自然状况;3、由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和顾福林盖章和签名的四份《欠条》,用以证实三被告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买卖关系和所欠货款数额。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和顾福林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庭审中,本院经对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核实后认为:上述证据均为书证,真实客观,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内容,结合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7日、2013年11月6日、2013年11月13日和2013年11月18日向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赊购花炮卷筒纸,各欠货款30000元、17824元、38000元和79360元,并据此分别出具了欠条(四份欠条同时均载明:双方如因此发生纠纷,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和张金宝、顾福林分别在欠条上盖章和签名。上述货款经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要,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仅偿付49000元,对余欠货款116184元至今未付。另查明: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苏云彬和张金宝。涉案花炮卷筒纸买卖主体实为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顾福林分别是以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供销员的名义在欠条上签名,并非涉案货款支付义务的主体。庭审中,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事由,经本院准许,撤回对张金宝、顾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接受货物后并出具了货款欠条,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受法律保护。据此,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依法负有履行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对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偿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在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催要后,未履行偿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现要求其自起诉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6184元和赔偿该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货款日止)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金才审 判 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张北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