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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胜与王素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王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559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农民。被执行人王素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与被执行人王素兰(2015)蓟执字第055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