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胥维东与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维东,冯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胥维东,男,生于1962年6月12日,汉族。被告冯强,男,生于1993年9月22日,汉族。本院在受理胥维东诉与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维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胥维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冯强负担。审判员 周 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