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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泸州纳溪金河运输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林云富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泸州纳溪金河运输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林云富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61号原告: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恒昌公司宿舍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69177-8。法定代表人:林光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纳溪金河运输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项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7756511-0。法定代表人:陈英明,经理。被告:林云富。原告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泸州纳溪金河运输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林云富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泸州纳溪金河运输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林云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纳溪金河运输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林云富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纳溪金河运输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林云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85元,由原告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