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树仁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99号原告于树仁,男。委托代理人唐志,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葛寅秋,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于树仁因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法执(2012)第2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树仁以其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相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于树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树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良刚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贾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苏美夏书 记 员 赵迎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