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安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福与黄某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福,黄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福,联系XXXX.被执行人黄某福。被执行人黄某福,男,1954年1月13日生,现住融安县长安镇某某街某某电影院对面.陈某福与黄某福、黄某福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4)融安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向协办单位融安县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将将融安县长安镇和平街230号(旧门牌249号)房屋【房产证号:桂房权证第××号、土地证号:融国用(1995)字第01-04-00-0**号】过户给申请执行陈某福。现申请执行人陈某福已办得房产证、土地证,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73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献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