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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元辉与李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黄元辉,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秀霞,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元辉诉被告李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元辉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已经和被告李秀霞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秀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元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辉撤回对被告李秀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黄元辉负担。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