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鹏与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9号原告:张鹏,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袁建荣,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铁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