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钧与马景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钧,马景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钧,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通化市二道江区水利局职员,住通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景忠,男,1970年2月10日生,无职业,住集安市。上诉人王钧因与被上诉人马景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王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向阳代理审判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刁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