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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郭安庆、张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郭安庆,张爽,郭为柱,谢兰霞,郭安冲,吕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东街**号。负责人:章绍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安庆。被执行人:张爽,系郭安庆之妻。被执行人:郭为柱。被执行人:谢兰霞,系郭为柱之妻。被执行人:郭安冲。被执行人:吕焕春,系郭安冲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申请执行郭安庆、张爽、郭为柱、谢兰霞、郭安冲、吕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兰霞银行存款陆万元整(6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