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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王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年**月*日出生。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尹**、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子女干预原被告的婚姻,****年*月**日被告儿子将原告打出家门,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通过街道组织进行调解,被告子女不予配合,原告至今未能回家,原被告的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下去,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产;3、依法分割购买的青岛**市**村*号楼*单元***户房屋出资款*****元;4、依法分割**证劵账户中资产共计******元。被告辩称,自己因有病住院不能出庭,提出书面意见如下:1、同意离婚;2、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双方按份共有;3、青岛**市**村*号楼*单元***户房屋未取得合法证件不同意分割;4、涉案股票是被告与前妻财产,原告无权分割,此前原告私自提取的股票本金**万余元应予返还;5、原告与被告婚后工资总额减去合理家庭消费尚余**万元左右,该款由原告保管,请求予以分割。经审理查明,第一次开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房屋产权证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一份,证明****年*月**日购买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属于公房出售,面积**平方米,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3、缴费收据三份,证明**市**村*号楼*单元***户房屋缴费共计*****元,该房屋系婚内出资*****元购买的。4、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同意将**市**村*号楼*单元***户房屋全部给原告,当时因为没有确认房屋门号,上面写着***户,现确认为***户。5、**证券**路营业部调取的证券材料一份(原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卷中),证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被告在**的资金账户余额为*****元,资产市值******元,共计******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以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以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该款项已经消费完毕,无法分割;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回去落实;对证据5的真实性及价值无异议,这是被告婚前和其前妻购买的,所以原告无权分割。第一次开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股票资料一宗,证明原告要求分割的股票是被告婚前与其前妻共同购买的。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实有异议,无法证明股票现在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婚前的,且与本案我方主张的股票资产价值没有关联性。第二次开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年*月*日至****年*月**日股票交易清单三份,证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名下的股票是**万余元,现在取出是**万余元,该股票是被告婚前财产。2、工资单以及工资提取情况材料一宗,证明原、被告结婚之日至****年*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以及工资提取情况,收入共计******元,****年以后被告的工资全部有原告管理和提取。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年*月至****年*月共计**万元。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只证明了****年*月*日至****年*月**日股票交易情况,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至起诉之日被告名下股票收益的**万余元是被告婚前财产。对证据2中盖有银行印鉴的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被告****年*月**日结婚后至原告被被告的子女打出家门之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而且被告年老身体多病,原、被告的工资大部分用于给被告治病、买保健品,有一部分用于被告儿女的生活以及被告儿女孩子上学的学费。被告女儿从外地回青岛后因为没有工作和住所,其生活和医疗费用都是由原、被告从工资中出资,所以被告的工资收入都用于以上支出。原告除了自己每月的工资收入外没有任何存款。3、录音整理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原告于****年至****年*月,被告的收入工资是由原告保管并提取,以及原告本人的工资由原告本人保管使用。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假如如文字资料所述,只能说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很好,所有的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如果录音里说的有这个存折,那么原告被赶出家门的时候,存折也在被告的家里,没有带出来。另查明,原被告均确认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价值人民币**万元,并且均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原告表示可以全部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被告表示只能部分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本院认为,依照婚姻自由原则,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原被告购买的青岛**市**村*号楼*单元***户房屋,现产权不明确,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分割被告股票账户提取款项,该股票系被告婚前开户投资,清户提取款项小于开户投资数额,该款项应认定为被告婚前财产,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原告保管的被告工资收入人民币**万元及原告提取被告股票账户**万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归原告王某甲所有(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交付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涉案房屋补偿款人民币**万元(与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同时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原被告各负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玺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