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图某某某某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某?图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图某?图荪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7日被逮���。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翻译人吾日也提?马合木提,女,维吾尔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某?图荪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图某?图荪及翻译人员吾日也提?马合木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图某?图荪窜至深圳市罗湖区深圳火车站东广场伺机扒窃。当日9时许,被告人图某?图荪见被害人尹某某途经东广场,遂尾随其身后,并乘机盗走被害人尹某某口袋内的一部iphone5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图某?图荪逃离现场。2015年2月6日,民警在深圳火车站交通楼抓获被告人图某?图荪。经鉴定,被盗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图某?图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图某?图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图某?图荪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图某?图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图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图某?图荪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图某?图荪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图某?图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图某?图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小涛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