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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文振与被告南阳宛运集团镇平分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振,南阳宛运集团镇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梁文振,男。被告:南阳宛运集团镇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唐伟国,任经理职务。住所地:镇平县城。组织机构代码:17659277—5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振与被告南阳宛运集团镇平分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振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阳宛运集团镇平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文振撤回对被告南阳宛运集团镇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