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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1127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超、郭欢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超,郭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1127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法定代表人余仕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柱,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刚,黄梅县××××大队长。被执行人余超,农民。被执行人郭欢,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斌鹏审 判 员  周晓光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