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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斌、黄宇辉与李月辉、聂长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斌,黄宇辉,李月辉,聂长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蒋斌,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休。申请人黄宇辉,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炼化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月辉,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东湖第三小学教师。被申请人聂长虹,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蒋斌、黄宇辉与被申请人李月辉、聂长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月辉、聂长虹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16309.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黄宇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聂晓丹自愿以其与申请人蒋斌共同共有的位于让胡路区华北东路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蒋斌、黄宇辉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20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月辉、聂长虹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16309.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黄宇辉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房屋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聂晓丹与申请人蒋斌共同共有的位于让胡路区华北东路房屋予以查封;四、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