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刘同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绮君、梁健钊。被告:黎梅,女,汉族,住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122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萍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