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燕月芝、吕端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燕月芝,吕端飞,刘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府前街负责人:梁福夏职务:行长被告:燕月芝,农民。被告:吕端飞,农民。被告:刘星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告燕月芝、吕端飞、刘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