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韩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