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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韩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