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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建财与杜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财,杜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87-1号申请人张建财,农民。被执行人杜占兵,农民。申请人张建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占兵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佃陶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