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娇娥,李力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何娇娥,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易文成,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力桂,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娇娥与被告李力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娇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娇娥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娇娥撤回对被告李力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娇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