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荣胜与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胜,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徐荣胜,男。被执行人:唐龙,男。申请执行人徐荣胜与被执行人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3)庄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73元、执行费108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龙名头有捣置房4间,该房坐落于庄河市大郑镇翁店村彭屯,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春荣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