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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七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孔凡成申请执行夏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成,夏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七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成,男,35岁。被执行人夏新忠,男,55岁。本院在执行孔凡成申请执行夏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夏新忠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凡成人民币1197.06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执字第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隋文森执行员  曹振国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