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七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孔凡成申请执行夏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成,夏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七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成,男,35岁。被执行人夏新忠,男,55岁。本院在执行孔凡成申请执行夏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夏新忠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凡成人民币1197.06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执字第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隋文森执行员 曹振国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