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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武平县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A-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306252-5。法定代表人何良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A-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491-7。法定代表人陈淑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加工款126754.7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涉案41件,执行标的4100余万元。本院于2014年4月9日扣划其存款889914元,需按法律程序分配。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设备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暂时难以变现。目前,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