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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江辉。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敏。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委托代理人谭克鹏。原审第三人吴建明,男。委托代理人冉群。上诉人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9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深圳市百利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