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湘钢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陆达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湘钢工业材料有限公司,陆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湘钢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江素梅。委托代理人:张炳光。被执行人:陆达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广州市湘钢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达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湘钢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达辉支付货款201412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显示属于被执行行人陆达辉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的产权份额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上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陆达辉所有的产权份额已由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理。鉴于此,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0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