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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能晶申请执行柳州市南环路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佳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鑫和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能晶,柳州市南环路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佳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鑫和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赵能晶。委托代理人陈艳珠,申请执行人赵能晶亲戚。被执行人柳州市南环路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地址:广西柳州市大桥园艺场内。法定代表人宣承文,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被执行人柳州市佳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地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鞍山大厦10-11室。法定代表人宣承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和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地址:广西柳州市燎原路23号(万龙宾馆6楼)。法定代表人兰柳,该公司执行董事。赵能晶申请执行柳州市南环路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佳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鑫和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80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南环路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佳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鑫和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无相应的义务承担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赵能晶依据(2013)鱼民初(一)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市南环路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佳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鑫和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鱼执字第9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