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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炜与被告王兴平、韦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王兴平,韦明,王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44-1号原告王炜。被告王兴平。被告韦明。被告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与被告王兴平、韦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韦明名下的陕KSS3**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韦明名下的陕KSS3**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户籍手续;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