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术山与马建成、刘海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55-1号申请执行人杨术山,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马建成,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刘海荣,女,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申请执行人杨术山与被执行人马建成、刘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化肥款21140元,利息7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6元,合计29176元。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建成的妻子马慧芹银行存款4135.03元,下剩25040.97元未履行,执行费338元未缴纳。被执行人马建成、刘海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