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来某某甲与来某某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甲,来某某乙,来某某丁,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来某某甲,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钱成蕊,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某某乙,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来某某丁,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解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来某某甲诉来某某乙、来某某丁、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来某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来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