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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贺保林与郑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358号原告贺保林。被告郑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保林诉被告郑卫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保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夏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