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贺保林与郑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358号原告贺保林。被告郑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保林诉被告郑卫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保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夏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