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9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3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