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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车军与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军,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胡红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车军,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新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叶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红灯,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军与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胡红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46-1、00647-1、00648-1、00649-1、00650-1、00651-1、00652-1、00653-1、00654-1、00655-1、00656-1、00657-1、00658-1号民事裁定,将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46、00647、00648、00649、00650、00651、00652、00653、00654、00655、00656、00657、0065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合并移送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裁定认为受理的13件案件,在事实上有关联,证据上有交叉,争议的事实具有整体性,且标的额达1900余万元,超过管辖标准,应当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核查,13件案件被告方当事人不尽一致,原告方诉请依据不同的事实、证据。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将13件案件合并移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46-1、00647-1、00648-1、00649-1、00650-1、00651-1、00652-1、00653-1、00654-1、00655-1、00656-1、00657-1、00658-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