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00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彩红与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00934-1号本院2015年1月19日对原告吴彩红与被告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将判决书第1页第13行当中的“杨长根”补正为“戴晋玲”;二、将判决书第2页第10行当中的“6018元”补正为“37424元”;三、将判决书第2页第15行当中的“36110”元补正为“224548元”;四、将判决书第10页第2行当中的“6018元”补正为“37424元”。代理审判员 胡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