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国宏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2957号原告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东里一区会所一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马又颖,总经理。被告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乙。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被告王国宏,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源公司)与被告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悦宏酒店)、被告王国宏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悦宏酒店、被告王国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为企业之间拆借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而本案二被告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续借款协议书》、《企业续借款协议》均明确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双方均可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有关管辖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北京金源公司基于上述管辖条款约定将被告北京悦宏酒店、被告王国宏诉至本院,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约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现被告北京悦宏酒店、被告王国宏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系企业间拆借,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该意见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被告北京悦宏酒店、被告王国宏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国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审判员 刘虎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家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