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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鲁东方,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