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鲁东方,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