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喜保与孙希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保,孙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保,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阴垣熙,莱州市程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希发,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喜保与被执行人孙希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喜保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希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希发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文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