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喜保与孙希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保,孙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保,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阴垣熙,莱州市程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希发,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喜保与被执行人孙希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喜保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希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希发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文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