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马某甲,男,生于1969年12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