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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俭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李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前蓉,女,苗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俭,男,苗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李俭在麻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由麻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怀中执字第3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麻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