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建志与邱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志,邱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857号原告:张建志。被告:邱耀辉。原告张建志为与被告邱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建志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