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静与林州市鑫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林州市鑫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林州市鑫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申请执行林州市鑫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峥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