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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辩护人郑律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川A*****)途经成都市成华区某某乡某某高速路成都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当场从车辆后视镜后方储物格内查获两袋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物质(净重53.41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毒品系自己吸食,不是运输而是非法持有。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有严重疾病。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其患有严重疾病,依法对其监外执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毒品予以收缴暂存。2、被告人张某先行羁押了53日。上述事实,有(证据略去)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确认为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虽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携带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3.41克,其在驾驶车辆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实际实施的正是运输毒品的行为,该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法律特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二、对涉案的毒品53.4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佐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尹汉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奕附:1、《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定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1日):“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