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顾军与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顾军,男,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101X。被告曹琼,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049。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军诉被告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