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爱兰、王定波与王燕芬、杨金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兰,王定波,王燕芬,杨金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黄爱兰,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王定波,男,1965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芬,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杨金河,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启兴,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爱兰、王定波与被告王燕芬、杨金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兰、王定波撤回对被告王燕芬、杨金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国亮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