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外号小玉,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待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5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因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赖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魏某在其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一民房的租住处内,容留李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魏某在其登记入住的福清市音西街道凤凰招待所房间内,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卖给李某乙。之后,被告人魏某又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李某乙在该招待所房间内一起吸食。3、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在其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一民房的租住处内,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卖给李某乙。之后,被告人魏某又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李某乙在其租住处内一起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协议、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先后2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并先后3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魏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保健附注: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