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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勇与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刘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彭勇,男。被告刘春,男。原告彭勇诉被告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勇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秀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