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烁与李庆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烁,李庆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李烁,男,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莱芜市。被告李庆学,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烁诉被告李庆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庆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烁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庆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李烁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熠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