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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烁与李庆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烁,李庆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李烁,男,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莱芜市。被告李庆学,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烁诉被告李庆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庆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烁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庆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李烁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熠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