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前成与乔英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前成,乔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刘前成,农民。被执行人乔英林,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刘前成与乔英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英林于2015年4月15日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前成赔偿款25000元和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哲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