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秉楠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秉楠,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本县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赵秉楠,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本溪县人,沈阳铁路局丹东工务段小市线路车间工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本溪满族镇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该局局长。原告赵秉楠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秉楠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秉楠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秉楠负担。审 判 长 蒋润显代理审判员 赵 轩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魏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