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天宝与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宝,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吕天宝,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天宝与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天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天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天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吕天宝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