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孟某,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4)凌海石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孟某在与申请人离婚后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5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来源: